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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3日電)公平會今天表示,美商美安美台台灣分公司從事傳銷,變更傳銷制度與銷售商品卻未報備,與傳銷商締約缺乏完整應載事項,不利傳銷商,違反多層次傳銷法,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。 美商美安美台是一家產品代理和網際網路行銷公司,從事一對一行銷,總公司設於美國, 2005年8月赴台灣設點營運,主要經營產品包含營養輔助食品、化粧品、生活、環保與家用清潔用品,透過積分與現金回饋機制吸引民眾加入傳銷行列。 公平會日前派員赴美安公司實施業務檢查,發現美安公司產品訂購單所載商品內容與報備資料不一致,包含變更「莫蒂膚膠原夾心唇膏」、「愛的奇蹟天然嬰兒護膚超值組」等商品的積分、停售「莫蒂膚惹眼棕眼線筆」及新增銷售「莫蒂膚炫燦唇膏-香氛罌粟」,均未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,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。 此外公平會表示,美安公司傳銷商品的積分、夥伴商店店名與其佣金比例,以及新人快速組合的商品內容,未載於參加契約,而須傳銷商自行上網查詢列印。 然而,這些資訊屬於傳銷商參加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告知的法定事項,美安公司與傳銷商締結的書面參加契約,並未記載完整傳銷制度與商品或服務等有關事項,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1款規定。 另,美安公司與傳銷商締結的參加契約猶豫期間為14日,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規定的30日不符,猶豫期不同,將影響美安公司向傳銷商以原購價的100%或是90%來買回所持商品、及其商品價值減損的計算基礎,契約條款顯然不利於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,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3款規定。 根據上述具體違法事項,公平會今天決議,處美安公司100萬元罰鍰。10506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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