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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平會在審理「惡意結合」案件時,不應草率採用現有的制式程序及標準「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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式審查」,僅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,僅使被併購一方在不到30天的時間壓力下進行防禦,而應拉長審理時間,並且將審查的標準提高到「嚴格實質審查標準」,以協助、確保併購方資訊的正確性,避免資訊不對等的情況產生,以兼顧雙方的權利。

從我國立法上,並未在公平法中有針對「合意結合」或「惡意結合」作不同的立法處理,可以窺見立法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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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並無鼓勵「敵意併購」。倘若真的要確立「惡意結合」的合法性,則建議立法者應該要將所有相關配套法律一併修正,以避免結合空窗期與規範漏洞,造成法律割裂適用的情況。

近來鬧得沸沸揚揚的「矽日結合案」,堪稱我國惡意結合的經典個案。就公平法以及我國併購法規審查實務面觀察,「惡意結合」也是結合的一種樣態,是公平交易法所審查的對象。因此,現行法規審查惡意結合案件的程序與標準,與合意結合案件也沒有差異。

二、沒有惡意併購的完整法規機制─被併購一方處於弱勢,與惡意結合人權利與資訊不對等,且有時間壓力。「惡意結合」與「合意併購」有本質上的差異性,然而這項本質上的差異並未顯現在現行公平交易法規定中。

同時,在正常程序下,任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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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之取得都須經由閱卷的申請,申請時間冗長,在敵意併購的情況下,被併購的一方也須透過閱卷方式才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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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得收購方的結合申報書,其中若干內容也會被隱匿或遮蔽或不完整,在這樣資料不齊全的情況下,試問被收購的一方要如何行使防禦權?

一、被併購一方欠缺結合申報資訊。在公平會審理結合案時,對於併購方申請結合的資訊無法掌握取得,被併購的一方無從攻擊防禦。在整個惡意結合案件的結合申報過程中,可以觀察到,在缺乏雙方共同配合的基礎下,公平會只能拿到片斷、不完整的資料,且絕大部分是併購方單方所提供的資料,會發生一個在法定所需文件尚未齊備就開始審理的不合理情形。依照公平法的規定,事業結合必備文件或不符或記載不完備,公平應要其補正或不受理,否則要如何確保被收購一方與市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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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交易秩序。

工商時報【記者陳泳丞╱台北報導】

三、公平會審理時間最多90天,如果屆期沒有審議完成,併購方可以逕行結合,對被併購一方非常不公平。在合意結合的情況時,由於雙方是以「合意結合」為前提,如果公平會審理期間屆滿時仍無法做出決定,不禁止兩造結合較無爭議。然而,在「敵意結合」情況下大大不同,畢竟雙方結合的前提不同,如果公平會經過審理期間加上延長到90天後,仍然無法做出決定,表示尚有疑慮與爭議點未能去除,應以審慎的態度來面對結合案件,而不應貿然強行促成,反而應以「不予結合」為妥。

四、金管會規範公開收購時間和公平會審理時間不一致,一為80天,另一為90天,有時間落差。從現行法公開收購時間與申請結合的審理時間不一致,可以看出兩套法律制度的不協調,同時也透露出原先立法者並無設計「惡意結合」的想法,才有如此不周延的制度設計。

知名的競爭法專家、也是前公平會委員的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陳志民表示,「惡意結合」與「合意結合」兩者之間有本質上的不同,實務操作如果採用相同的審查程序、強度、資訊透明度、時間及法律效果等,必然會產生很大的問題。僅就公平交易法中在審理「惡意結合」案件中衍生出來的問題,值得令人關注的議題作探討:

陳志民表示,對於公平法在審查「惡意結合」案件時,應該要正視「惡意結合」與「合意結合」之間的差異性,對於審理強度和密度要有所區隔,同時就程序面與技術面重新完善規畫,才能確保限制競爭的審查機制能夠得到合理與真實的答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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